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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华大学实验教学管理条例
2013-10-22 13:30  

 

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环节。为规范实验教学管理,改革教学内容,提高教学质量,特制订本条例。

一、实验教学任务管理

1、实验项目和内容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确定,各类课程要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出发,减少演示性、验证性实验,增加设计性、综合性和研究性实验。

2、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将实验教学任务与课程教学任务同时下达。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按一门课程下达,不独立设课的实验教学任务应在相应的课程中注明实践学时。

3、各院负责将实验教学任务落实到实验中心(室)。实验中心(室)应根据实验教学条件和任务合理安排教学进程,落实实验指导教师,做好实验教学准备。

4、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由承担任务的实验中心(室)与教务科协商排课或自己根据实际情况排课;未独立设课的实验由实验中心(室)根据实验教学进程和实验教学条件统一安排,并在开学两周内将实验教学安排表报教务处。

5、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不在同一学院的实验教学任务,由承担理论课的学院与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学院协商教学安排,由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学院将实验授课计划表报教务处。

6、实验教学任务必须按计划执行,不得随意更改。调整实验教学任务或调停课必须由承担任务的指导教师(或实验室)提交书面报告,经院实验中心主任、主管院长审核签字后,报教务处备案。

二、实验教学过程管理

1、实验中心(室)要认真完成实验教学任务,按要求开出实验内容,保证实验教学质量。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,面向全校学生开放。

2、实验教学必须有相应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。

3、实验课必须由具有教师资格的专职或兼职实验教师指导。任课教师必须参加该课程中的实验教学过程。

4、对首次指导实验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组织试做试讲,试做试讲合格后方能上岗指导。

5、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提前做好实验准备(包括教案、实验物品及仪器设备的准备)。对新开实验和本学年首次进行的实验,必须按规定提前试做。

6、学生在实验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预习。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对预习情况进行检查,未预习者不得参加做实验。

7、学生要听从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,遵守学生实验守则和其它管理制度,严肃认真地进行实验操作,实事求是地做好实验记录,按要求提交实验报告。

8、指导教师要在指导实验过程中认真巡查学生操作情况,及时给予指导和启发,考查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验态度,认真批改实验报告,做好实验成绩考核和记载。对不合要求和抄袭他人实验报告者,必须重做。

9、实验室要加强管理,及时维修仪器设备,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,提高实验开出率。

10、实验室要按照《南华大学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》做好实验教学基本信息的收集、整理、上报和归档保存工作。

11、开放式实验室,学生在做设计性、综合性和研究性实验之前可与实验中心主任联系预约时间。

12、实验室要经常听取学生和其他有关方面对实验教学的意见和反映,总结经验,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教学水平。

三、考核和成绩评定

1、非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,在实验结束后,实验指导教师应及时将学生实验课成绩交理论课任课教师,以便将实验成绩计入该课程的总成绩。

2、非单独设课的实验课成绩按优、良、中、及格、不及格五级考核评分。考核内容包括:预习、实验操作、实验记录、实验态度、实验报告。根据上述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。

根据实验学时占课程总学时比例,实验成绩分别按20-30%的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。实验成绩不及格者,不能参加该课程考试,必须补做考查合格后方能参加考试。

3、单独设立的实验课的考核内容应包括基本理论、实验原理和实验操作等,制订实验成绩评分标准。

四、实验教学质量评价

l、院(系、部)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,加强实验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,及时总结经验,积极推进实验教学内容、方法和手段改革,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。

2、教务处负责制定实验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,建立质量监控体系。

五、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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